三、税收优惠
(1)减免类
1.普惠类4项
2.小微企业优惠2项
3.促进区域发展2项
4.与住房相关优惠13项
5.社会保障2项
6、文化教育类4项
7、体育类6项
8、运输类5项
9、三农类4项
10、支持商品储蓄类优惠3项
11、企业转制升级9项
12、金融类30项
(2)不征类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
1、企业注册资本未认缴不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4〕25号文件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二、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公司没有实际认缴的注册资金暂不缴纳印花税,可待实际认缴到位后再缴纳。(穗友提醒:注意认缴时期不需要会计处理。)
2、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划拨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签订的书据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
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4、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5、现金池业务无需缴纳印花税
即以中国投资公司作为母账户,以各子公司作为子账户,依托银行系统每日自动化转资金,当子账户有多余资金时自动转入母账户,子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当子账户缺少资金时母账户自动补足,母账户可取得利息收入。各子公司加入资金池时会和母公司签一份协议,但协议里没有金额和期限,协议长期有效。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6、股权投资协议无需贴花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这里提醒穗友们区别股权转让协议。
7、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8、委托代理合同无需贴花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9、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无需贴花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第155号、国税发〔1990〕173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0、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无需贴花
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11、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无需贴花
根据财税〔2006〕162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12、会计、审计合同无需贴花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3、工程监理合同无需贴花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14、三方合同中的担保人、鉴定人等非合同当事人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作为购销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而签订的三方合同,虽然购销合同、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但参与签订合同的担保人、鉴定人、见证人不是印花税纳税义务人,无需就所参与签订的合同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15、商业票据贴现无需贴花
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据贴现业务是指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的情况下,为提前获得现金,将票据所有权转移给银行,银行将票据到期值扣除贴现利息后的余额支付给持票人的业务。
16、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凭证无需贴花
集团内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公司之间,总、分公司之间,以及内部物资、外贸等部门之间使用的调拨单(或卡、书、表等),若只是内部执行计划使用,不用于明确双方供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的,根据国税函〔2009〕9号、国税发〔1991〕155号、国税函〔1997〕505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17、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合同金额不需补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的征税对象是合同,征税依据是合同所载金额,而不是根据实际业务的交易金额。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在履行后,实际结算金额和合同所载金额不一致,根据(88)国税地字第025号文规定,不再补贴花,也不退税。
18、培训、演出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各类培训合同,只有属于技术培训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术合同”贴花,其他的培训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19、单位和员工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保密协议等无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保密协议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0、供应商承诺书无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供应商承诺书,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1、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2、保安、保洁、翻译等服务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保安、保洁、翻译等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3、质量认证服务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签订的质量认证服务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不需贴花。
24、广告代理合同无需贴花
签订的广告代理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25、土地租赁合同无需贴花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只有列举的合同或合同性质的凭证才交纳印花税。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施行细则》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征收印花税。
同时,金穗源商学院记得福建省福清地税曾经做过答复,同样也证实了我们的分析,其回复是这样的:《印花税暂行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明确,应缴纳印花税的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其中,不包括土地租赁合同。所以,不征收印花税。
26、承包经营合同无需贴花
承包经营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并没有列举,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企业和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以及企业内部实行的承包、租赁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无需印花。
四、稽查风险
一、常见业务风险点:
1、印花税征税对象的确认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具体如下: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凭证; 附:借款合同18个注意事项
1.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从税目税率表中可见,只有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才需要征收印花税。所以如果是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其中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国税发〔1991〕155号)
【例】股东个人与企业(非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之间借款合同,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不征收印花税。 2.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3.税率
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优惠政策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贷款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贷款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财税〔2017〕77号)(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50%(财税〔2019〕13号)(3)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财税字〔1995〕47号)(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5)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征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5.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
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订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订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规定: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6.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7.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信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8.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
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飞狼财税通编注: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5年12月24日起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国税地字〔1988〕30号) 9.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
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10.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
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11.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
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国税地字〔1988〕30号) 12.对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3.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国税发〔1991〕155号) 14.贴现合同
《安徽省淮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票据贴现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的通知》(淮地税函[2003]143号)中规定,“所谓贴现,是指票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取现款而向贴现机构贴付一定利息所作的票据转让业务。因此,贴现业务不属于借贷行为。贴现合同不属于《条例》所列举的合同范围,故不贴花。” 《福建省税务局2018年1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1.签订银行贴现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银行贴现合同不属于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当然也有不同意见,例如《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票据贴现业务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函[2005]30号)中认为,“企业与银行间的票据贴现业务是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由银行扣除一定利息后收取剩余票款的业务活动,其实质是一种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其计税依据为票据到期值(不带息票据为票据面值)。”不过该《批复》已经于2013年10月31日废止。 15.统借统还合同
(1)金融组织与统借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立合同人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2)统借方与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3)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资金使用方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分情况。如果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则需要缴纳印花税;不属于其他金融组织,则不需要缴纳印花税;(4)统借方(非其他金融组织)与资金使用方签订的统借统还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6.信用证押汇
信用证买方押汇,是指企业进口货物付汇时,因资金周转、投资成本等原因,要求银行代企业垫付应付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企业需要向银行支付一定利息,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不需贴花。 17.保理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是将应收款项转让给保理商(如银行)提前获得资金的业务,虽然具有融资性质,但不属于借款,不需贴花。 18. 委托贷款协议书——具体合同分析
(1)银行与委托单位、借款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协议书,应作为仅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文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2)银行与借款单位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借款单位签订的借款凭证,应当由银行和借款单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凭证贴花。 2、“营改增”行业的合同金额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示的“税目税率表”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因此,如果合同中只有不含税金额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合同既记载不含税金额又记载增值税金额,且分别记载的,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果合同所载金额中包含增值税金额,但未分别记载的,以合同所载金额(即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总局2016年4月25日视频会议,发言材料中对“关于印花税计税依据问题”同样证实了我们的分析。 3、以货换货合同的计税依据,应该按“购销金额”征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三条的规定:商品购销活动中,采用以货换货方式进行商品交易签订的合同,是反映既购又销双重经济行为的合同。对此,应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合同未列明金额的,应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金额。 4、网上销售货物,电子订单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规定:为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完善税制,现将印花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5、同一凭证多个税率,印花税分情况计算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率,分别载有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6、同一凭证多人签订持有,应各自计算缴纳。
印花税的印花税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1988年8月6日国务院令第11号)第八条的规定: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7、应税凭证记载金额变动,对印花税的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第八条的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法规贴花。
根据《关于对营业账薄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8、印花税金额不确定的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相关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9、自然人股权转让印花税计算
自然人股权转让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的税率贴花。转让双方均为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应纳印花税额=转让合同金额×0.05%。
注意: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无正当理由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
自然人股权转让是指自然人股东将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通过出售、抵债、投资等情形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 10、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按照税收法定原则,未在上述文件列举范围内的应税凭证不应当缴纳印花税。 11、错缴多缴的印花税退还问题
目前很多穗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认为是不可以申请退还的,但是这里金穗源商学院小编提醒大家注意印花税的申报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当由纳税人向经管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代替贴花。” 显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指的是采用贴花缴纳印花税的情况,而并非是采用缴款书缴纳印花税的申报方式,所以,穗友们这个业务一定要注意。 12、印花税核定征收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明确:“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根据上述文件,核定征收是由地方税务机关发起并需要发放相应通知书的,穗友们可根据企业情况,依据当地政策申请办理。 13、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注意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未执行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其印花税的纳税期限不能参照其他税种按月申报。
(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在实践过程中,各地市都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对于纳税人“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方式,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的程序等均做了明确规定。如果纳税人选择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应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相关程序及时“告知”税务机关,不能未在“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的情况下自行采用该方式。 14、印花税代扣代缴的判定 目前印花税相关文件并未明确境内企业有为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的义务,在办理境外企业印花税申报缴纳时,境外企业应当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缴纳印花税。如果境内企业以自己名义“代扣代缴”印花税,会导致境外企业未履行印花税的申报缴纳义务,同时境内企业“代扣代缴”的印花税也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扣除。 15、印花税的违章处理
1.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者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划销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已贴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印花税票,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以2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期汇缴的,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少缴税款,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数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汇缴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以下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2)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
五、政策集锦
印花税涉税政策集锦
六、账务处理
1、计提本月缴纳时(如果有减免的,直接按减免后实际金额计提)会计分录如下: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2、实际缴纳时,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贷:银行存款
注意:有些企业缴税金额小,也可以在直接缴纳时记账。借:税金及附加贷:银行存款